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医药有限公司原**,天津市蓟州区人,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至2009年在天津市**医药有限公司任业务员;2009年至2012年6月在天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2012年6月至2020年3月,在天津****医药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2020年3月辞职。
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黎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75000元。
一、向黎某某行贿30000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镇医院**、*甲医院**黎某某(已判刑)对其任职医药公司在疫苗采购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送给黎某某人民币共计30000元。
二、向陈某某行贿200000元
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甲院副**、**和**卫生院、*乙医院**陈某某(已判刑)对其任职医药公司在药品采购方面提供的帮助,在中秋、春节之际,先后送给陈某某人民币共计20万元。
三、向冯某某行贿245000元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乙院**、*丙医院**冯某某(已判刑)对其任职医药公司在药品采购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送给冯某某人民币共计24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春晖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