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鞍山市先进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产业金融科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号楼**。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8月1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罪,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8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胡某某等人因盗窃被抓获,胡永家、张某甲(均另案处理)为减轻胡某某罪责,指使被告人王某某请托承办此案的时任鞍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队长孙某某(另案处理)对该案涉案人员予以关照,王某某在孙某某办公室给予其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聘用合同书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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