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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行贿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6********,土家族,初中文化,建始县发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建始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1月12日被解除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能斌,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始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2月1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原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刘某甲(另案处理)系同乡,互相熟识。王某甲为在经商过程中获取刘某甲的关照以及通过刘某甲结识其他领导,先后两次给刘某甲送现金人民币共计4.5万元。分述如下:

1.2015年8月底,刘某甲欲与时任建始县人大常委会**郑某某等人前往宁夏旅游,遂要被告人王某甲提供“旅游赞助经费”,王某甲于2015年8月30日给刘某甲转账人民币4万元;

2.2018年5月24日,刘某甲父亲因病在武汉住院治疗,被告人王某甲得知后通过微信给刘辉转账人民币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建始县发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资料、龙坪供电所出具的“关于龙坪供电所王某乙新装入户情况说明”、建始县三江鸿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建始县水利水产局建水许可[2015]13号文件、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利水产局恩施州水利审[2015]5号文件、建始县林业局建林地审[2016]02号、建林地审[2018]02号文件、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微信转账记录、任职文件、王某丙结婚人情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方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燕妮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58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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