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景泰县**局**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镇**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8月2日被白银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6日解除留置,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交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白银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请托陈某某(另案处理),将沈某某中标的景泰县给排水公司主管的景泰县城区污水管网改扩建二期工程中的土方工程,交给其实施。同年5月某日,陈某某以借为名向被告人王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同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马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向陈某某持有的高某某建设银行卡转账10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向马某某还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景泰县**镇**路**栋**单元**室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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