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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号**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园**栋**房)。因犯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行贿罪,经贵港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执行留置,2019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2月2日移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请托时任广西**长兼**,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山至马江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承揽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钟山至马江段土建(路基)第2合同段剩余工程,以及结算该项目第1、第2合同段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2007年至2009年,王某某先后在南宁市航洋国际城、南湖碧园小区等地,向梁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240万元。

2.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请托时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曾某某(另案处理),为其结算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钟山至马江段土建(路基)第1、第2合同段工程款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2年,王某某先后在南宁市富淳饭店、凯逸轩饭店等地,向曾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合同文件、审核结算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周培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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