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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部分

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郑某某借得郑某某之前在本县**街道**路**号**公司租赁的一辆号牌为浙J2****的黑色马自达3轿车,并于当晚利用假行驶证将该车辆以13 500元的价格抵押给周某甲。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周某甲损失。

二、合同诈骗部分

1.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路桥二手车市场通过以租代购的形式向**公司台州分公司租得一辆号牌为浙JH****蓝色宝马3系轿车,后于第二日凌晨将该车辆以28 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周某乙。至案发,王某某已支付车辆租金2万元许。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08 000元。

2.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县**街道**路**号**服务部租得一辆号牌为浙JC****的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后于当天利用假行驶证和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该车辆以27 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徐某某。至案发,王某某已支付车辆租金15 000元许。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50 000元。

上述车辆均已由车主或公安机关从出借人处取回。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车辆信息、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某、屠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检察官助理:张潇霞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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