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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非法持有枪支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2********,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庙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自2015年起,被告人王某某购买警服、警官证等,对外自称系人民警察,骗取他人信任后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相识,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在本人已婚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张某乙发展成男女朋友并共同居住在合肥市蜀山区**家园小区。2017年至2019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54495余元。

2、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帮助被害人范某甲在刑事案件中疏通关系为由,后范某甲在合肥市瑶海区**路**附近,给王某某现金10000元,后又通过转款等给王某某人民币105000元,合计115000元。

3、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在刑事案件中疏通关系、赔偿被害人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49100元、两条硬盒中华香烟(经估价价值人民币900元)及两盒茶叶(无法估价)。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1、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肥西县**乡的养殖基地将一支气枪交给葛某某保管,后葛某某将该枪放在“**家庭农场”。2019年9月18日,公安民警从肥西县**乡“**家庭农场”养殖基地看护棚床下查获一支疑似枪支,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疑似枪支能够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经枪口比动能测试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2019年7月22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乙住处合肥市蜀山区**家园*期*栋*室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两支疑似枪支、54发子弹、103发铅弹及其他枪支配件等。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中一支疑似枪支无法进行致伤力检验;另一支疑似枪支(气罐在尾部)能够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经枪口比动能测试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48发为自制56式步枪弹,4发为制式53式步枪弹,2发为制式54式7.62mm手枪弹,103发为5.5mm气枪弹。

2019年7月1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后对王某某住处合肥市瑶海区**路**恢复楼*幢*单元*室,及其皖******号宝马车进行搜查,现场查获8发子弹、警官证、手铐、警服等物品。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8发子弹为5.6mm运动长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2.证人葛某某、张某甲、范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范某甲、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6.检验报告、价格鉴定;7.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补充材料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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