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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街道**组,住常德市鼎城区**广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全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对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自己能购买到口罩,并向刘某某发送了自己从网络获取到的生产口罩厂家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在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以联系好了厂家需要收取定金、运费等为由,分别于2020年3月3日、3月5日、3月6日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473元、3000元、5000元,共计12473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谅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张某某、付光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疫情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77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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