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垦利县**街道**处**村**号,现住山东省垦利县**街道**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名“程某某”将其从四川瑞升实业有限公司处租赁的成都市橡树林176号房屋转租给被害人肖某某。随后,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为被害人肖某某代缴租金的事实,于2016年10月22日收取肖某某半年租金人民币85624元后潜逃。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赃款已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沁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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