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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办理去甘肃**上班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孔某某给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款项主要被王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孔某某意识到被骗。向王某某多次追要款项,王某某未予退还。孔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永靖县公安局报案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将10万元退还,孔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在3至4年量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虎炜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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