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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11月30日上网追逃中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抓获,同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月23日因病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春苗,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对李志清(已判刑)谎称其在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系,可以通过花钱不用经过正规考试途径给他人办理驾驶证,经李志清联系欺骗被害人多次骗取他人钱财。

1、2018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志清对被害人赵某乙谎称其在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系,以可以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榆林市榆阳区尚德名苑小区骗走被害人赵某乙现金15000元。

2、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志清对被害人任某某谎称其在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系,以可以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榆林市第二人民医院通过微信转账骗走被害人任娟娟8****。

3、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志清对被害人乔某某谎称其在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系,以可以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榆林市第二人民医院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乔梁8****。

4、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志清对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其在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系,以可以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榆林市第二人民医院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孙小霞8****。

5、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志清对被害人王某乙谎称其在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系,以可以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榆林市第二人民医院通过微信转账骗走被害人王朝霞8****。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实施诈骗5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7000元,案发后同案犯李志清家属退还了所有诈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记录、领条、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赵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李志清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被告人王某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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