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其丈夫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卖服装并写有微信号k****2的广告图片放到互联网页面,让被害人南某某、买某某等人主动添加其微信账号,王某某再使用k****2的微信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
1.2019年8月22日,南某某添加王某某使用的k****2微信账号,在其微信朋友圈相册挑选部分童装准备购买,王某某与南某某通过微信沟通以5085元达成交易,南某某与当晚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某使用的微信号转账2000元定金;8月23日,王某某以南某某收货地址系偏远地区为由要求南某某支付余款才可发货,南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某使用的微信号内转账两次2569元和516元,共计5085元。南某某将全部费用支付后王某某发给南某某一个“全**递”运单号码并告知南某某预购的童装已发货,8月25日南某某通过王某某提供的运单号查询物流状态时发现该运单号已在锡林浩特市被签收,南某某询问王某某时,王某某称该货要中转,8月26日南某某再次准备询问王某某时,发现已被王某某删除微信好友。
2.2018年9月14日,万某某通过淘宝网进入一家网上店铺,随后添加了店铺页面留的微信号2***5(微信名“童****厂直销,微信账号:w*****6),对方使用微信给万某某发来了一批童装照片,万某某选择了一批价值5498元的童装,9月15日万某某给对方支付了定金1000元,运费40元,9月16日将剩余的4498元服装款全部支付给了对方;2018年9月17日万某某又向对方订购了2794元的童装,随后使用微信号w****6支付给对方1294元,微信号t****6支付给对方1500元。对方在9月17日晚上给万某某发了一个发货单(**快递,单号3****7),万某某通过查询发现这个快递已经在辽宁北签收了,才意识到被骗。
3.2019年1月3日,买某某添加了王某某使用的k****微信账号,添加后王某某发来一些服装图片询问其是否购买,买某某挑选了部分服装决定购买,买某某与王某某通过微信沟通以3483元达成交易,买某某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某指定银行账号内转账3483元,转账后王某某向其发来购物清单和运单号;1月6日王某某以新到货为由询问买某某是否购买,买某某再次挑选了部分服装,并通过微信“扫一扫”功能向王某某发来的二维码支付了1458元,买某某再次从王某某微信朋友圈相册挑选了部分服装,又通过微信“扫一扫”功能向王某某发来的二维码支付了426元,共计5367元。1月8日,买某某通过王某某提供的运单号查询物流状态时发现该运单号已被他人领取,询问王某某时,王某某不再理会买某某。
4.2019年8月5日,王某甲通过网页搜索添加了王某某的微信号k****2,并从这个微信上购买了3900元的儿童服装,于2019年8月24日通过支付宝给对方转账3900元(对方支付宝账号:6****7,户名,夏某某),并给对方的微信转账516元的运费。王某甲通过对方提供的运单查询物流状态时发现运单已被他人领取,在通过微信询问王某某时,王某某不再理会王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宁某甲、宁某乙、王某乙、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南某某、万某某、王某甲、买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虚构卖童装的事实,多次实施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双全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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