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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83********,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乌兰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乌兰浩特市富民北路**号副**号***号,捕前暂住吉林省长春市多福街****公馆**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9年4月12日退回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补查后,于2019年5月1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10日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能通过关系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扎赉特旗居民魏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4年9 月,被告人王某某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宇信汽车服务公司租赁1台汉兰达牌越野车(吉AWY422号)。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对扎赉特旗居民魏某某谎称,汉兰达牌越野车为其所有因急需用钱欲出售。魏某某信以为真,遂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购买,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并交付完毕。2014年11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宇信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在扎赉特旗将此车取回。

被告人王某某与牛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初,牛某某先后借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约70000元,其后牛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索要未果。2015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从通辽市租赁1台现代牌轿车(蒙G9A925号)和1台宝马轿车。被告人王某某对牛某某谎称两台车为其所有,让牛某某再支付人民币650000元,加以前所负债务,合计人民币约135000元购买两台汽车。牛某某信以为真,遂于同年2月16日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购车款人民币65000元,双方款物交付完毕。2015年2月,汽车租赁公司将两台汽车取回。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吉林省长春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到条、二手车买卖合同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办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史永某、常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魏某某、牛某某的报案笔录;

5、被告人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3起,诈骗人民币108000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两册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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