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久强,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案发前住江油市**花园**号地**单元**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久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久强以合伙经营“杀坊”(生猪屠宰场)为名,引诱被害人谭某某、涂某、王某某、唐某向其投资并签订“入股合同”,先后收取四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6万元。后王久强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开设或经营“杀坊”,除给四名被害人“分红”共计17.9289万余元外,其余款项皆用于个人旅游、购车及其他开支,至案发时,尚有38.0711万余元未退赔。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王久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久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久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久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久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至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呙建明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久强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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