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车间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日因盗窃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被害人经营的装潢店,虚构自己装修房屋需要购买装潢材料的事实,以信用卡透支无法支付货款,需向店家借款偿还后再将借款及货款一并转账给店家为由,骗取陈某某2700元,周某某2400元、高某某1900元,共计人民币7000元,所骗得的钱财主要用于玩网络彩票。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上述三名被害人全部被骗款项,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等笔录: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现场辨认笔录,手机扣押、检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等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发华
检察官助理:陶俊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电话:1817540****;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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