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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1*********19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10126********6357,安徽**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市**县**乡**村**组,住芜湖市**小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李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够找关系帮被害人曹某某领导崔某小孩办理户口,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和崔某共计人民币7000元,后将7000元挥霍。

(二)招摇撞骗罪

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冒充龙山派出所民警,谎称能够帮忙办理户口,共同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及崔某人民币4000元,两人将4000元平分后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出赃款2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龙山花园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至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书面传唤李某至龙山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崔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曹某某对王某某、李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伙同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共同实施招摇撞骗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丹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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