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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路**号**组**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临时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于2019年9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被害人杨某某因想去上海**公司上班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上结识,杨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自己想回到上海**公司在高铁餐车做服务员,被告人王某某答应给杨某某办成此事,但需要2万元“办事费”。2018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不能帮杨某某办成工作,仍以需要办事费为由于当日通过支付宝收取杨某某5000元,后又于8月4日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5000元。2018年8月11日,王某某对杨某某谎称“工作要面试了”让其交付剩余的1万元,随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杨某某1万元。王某某收取杨某某的2万元人民币均被其个人占有并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证据清单、微信账号截图、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静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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