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1********,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肄业,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号,捕前租住巢湖市**小区**栋**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投资失败等原因,欠下被害人王某乙等多名亲朋和小贷公司的外债。因债权人接连催要债务,王某甲购买了一张伪造的其丈夫高某某名下房屋(长丰县北城世纪城**苑**幢**室)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于2018年7月6日将该证书提供给被害人王某乙,以此骗取王某乙对其偿债能力的信任,进而骗得王某乙再次向其出借60000元,之后,同年8月,其开始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华某某,并于同年11月通过向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真实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了过户登记。前述借款及卖房款均被王某甲用于偿还债务。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借条、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高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证据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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