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本院依法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鲁******)谎称是其朋友的车辆,抵押给杨某某,骗取借款10000元。
二、2019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臧某某(已判决)为骗取借款,以“王**”的假身份证信息到张某某经营的“**租车”门头,以每天550元的价格租赁一辆宝马535Li轿车(鲁******),后用于抵押借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臧某某通过尹某某介绍将该车以1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郭某某,同年4月10日臧某某以车辆改装换车为由趁机将该抵押车开走。
2、2019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臧某某又将该车以14700元价格抵押给被害人李某某,同年4月17日该车被张某某开走。
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杨某某、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雷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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