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职检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健),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涉嫌犯罪时33岁),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街道**街**号,住曹县**街道办事处财局家属院。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3日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7年7月3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的一块“理查德”牌手表在济宁人刘某、王某处抵押需要回赎的事实,以借为名从被害人刘某某处得到一条重122.91克的黄金项链以做回赎手表之用。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得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从事黄金回收业务的曹县人孙某、李某某夫妇,后于2018年6月4日以31611元的价格将该黄金项链出售。此后,王某某对刘某某隐瞒已将黄金项链出售的事实,将所得钱款非法据为己有。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40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5.证人孙某的证言;6.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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