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捕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31975********,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给找关系释放在看守所羁押的高某某为由,先后多次通过胡长青骗取聂某某、张某某钱款,共计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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