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到同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抵押车辆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某、武某某人民币39496.8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许某某虚假承诺,能够通过贷款购车再出卖的方式套取现金使用。同年8月2日,被害人许某某通过银行贷款购买鲁L**号牌二手奥迪轿车,当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私自将该车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青岛买家,王某某将购车首付款、保险费等款项扣除后,将剩余的29496.88元占为己有,后被告人王某某切断了和许某某的联系。
2.2017年10月19 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武某某提高支付宝蚂蚁借呗额度为由,通过武某某手机将1万元转到自己手机支付宝内。当日,武某某多次向王某某要钱,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关机。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莒县**街道**村家中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扈文艳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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