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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2019年4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能给被害人段某某的战友办理工作调动的事实,以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诈骗段某某共计人民币401998.2元,诈骗得款被告人用于替陈某某偿还高利贷款及个人挥霍。

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欲诈骗段某某而将段某某的联系方式给陈某某,并根据陈某某安排虚构陈某某能还款的事实,后陈某某以归还段某某被骗款需要转款手续费的名义,诈骗段某某人民币6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计诈骗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407998.2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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