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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住深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王某某为诈骗他人钱财,通过抖音发布提升支付宝花呗、借呗额度的虚假广告,诱骗被害人通过抖音、QQ和其进行联系后,王某某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制作提额成功的虚假视频并发送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进而以需要缴纳手续费、代码费、同步费等事由诱骗被害人某某某银行卡转账、扫码支付等方式向其在赌博网站“大掌柜”的账户充值,并将诈骗赃款用于赌博。

1、2020年5月4日,暂住山西省沁水县的宁某某,主动添加广告上的QQ号205174****(昵称 A蚂蚁金服)同王某某联系,后王某某以需要手续费、代码费、保证金等事由,分十九次共诈骗宁某某人民币18537元。

2、2020年7月25日,王某某以上述方式使用QQ号152154****诈骗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居民赵某某人民币1278元。

3、2020年8月1日,王某某以上述方式使用抖音号dyvvri8ajmcf和QQ号152154****诈骗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居民闫某某人民币36400元。

综上,王某某诈骗作案共计三起,诈骗金额共计56215元,诈骗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沁林

检察官助理:杨  晓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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