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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名昵称为“人生无常”的男子。王某某向“人生无常”提供自己身份证照片后,“人生无常”以王某某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名称:**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王某某)。3月12日,“人生无常”与王某某在河北省曲阳县城见面,又以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一张,农业银行对公账户一个(账号505501010********)。后王某某将该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及营业执照等交给“人生无常”,“人生无常”付王某某1300元。2020年4月3日,有人冒充天猫工作人员,诈骗被害人闫某某31380元。经对闫某某被骗资金流向查询,被骗资金分两笔转入尤某某账户,后转入王某某办理的对公账户内被转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闫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为他人骗取财物提供便利,且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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