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镇**村,现住长治市**号楼**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高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李某甲谎称在**煤矿签订了400万元的订煤合同,资金紧张需借款180万元,承诺给李某甲好处,骗取李某甲180万元。
2、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报案人郭某某谎称从**煤矿一次性多订煤价钱可以便宜,以订煤资金不足为由骗取郭某某180万元。
3、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高某某谎称电厂压着近千万煤款没有结算,导致资金紧张,骗取高某某信任,造成能偿还借款的假象,骗取高某某75万元。
4、2018年9月14、18日,王某某向徐某某借款,谎称所借钱款能作为拉煤款,骗取徐某某信任后,分两次骗取其13万元。
5、2018年7月3日、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给**煤矿交款为由,分两次从申某某处骗取两张44万元的承兑汇票。
6、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牛某某借钱20万元未果,王某某许以牛某某从煤厂拉5万元的煤炭,骗取牛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罪判决后,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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