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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社区**道**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常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置业顾问期间,以替客户缴纳维修基金为名,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7月5日,收被害人吴某某房屋维修基金3755元、收被害人杨某某6370元、收被害人卢某某23041元、收被害人刘某某20000元、收被害人蔡某某23947元、收被害人姚某某26651元、收被害人涂某某26800元,上述款项共计130564元,王某某并未用于给客户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而是用于自己的家庭及个人开支,在各被害人询问其维修基金是否缴纳的时候以诸多借口推辞,直至2018年11月各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1月9日王某某退还姚某某10000元人民币,2020年1月14日退还被害人蔡某某23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2.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法院

检察员:夏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_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117****;

2.随案移送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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