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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幢**单元**室。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被平湖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5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份一天晚上,彭某某伙同戴某某(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在本巿**街道**新村**号彭某某家中开设赌场。彭某某、戴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 花叶牌" 以玩“二十一点"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踩脚、踢脚的方式进行串通实施诈赌,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彭某某、戴某某设局诈赌被害人吕某某,仍提供赌资给被害人吕某某实施赌博,致使被害人吕某某被骗13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

另查明,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吕某某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吕夫义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判决文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员彭某某、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诈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3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明

检察官助理:方芳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湖市***苑**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3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调查评估委托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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