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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招远市**局辅警,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路**号,现住山东省招远市**街道**村**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招远市公安局招远市**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招远市**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招远市**局逮捕。

本案由招远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系招远市**局辅警,兼职从事黄金买卖生意,其与陈某某、苏某某系买卖黄金关系,与秦某某、郭某某系借贷关系。被告人王某某因买卖黄金资金不足而高息借款,因其赚取的黄金差价远远不够支付其借款的利息,其开始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从郭某某等人处继续高息借款的方式从郭某某等人处继续高息借款,从而产生大量欠款。

2017年5月23日前,秦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约定,将被告人王某某抵押在秦某某处的3000克黄金由被告人王某某换成“招金”的金条,秦某某将黄金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该3000克黄金卖掉,所得钱款用于支付其借款等,后秦海伦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索要黄金,被告人王某某遂于2017年5月23日,谎称验货后付款,从陈某某处取得从陈某某处取得895.1克黄金(价值251973元),从苏某某处取得从苏某某处取得2000克黄金(价值558900元)。被告人王某某拿到黄金后将黄金交给秦某某,陈某某、苏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索要钱款,被告人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给秦某某打电话,谎称给秦某某更换黄金谎称给秦某某更换黄金,秦某某处取得1000克黄金(价值25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拿到黄金后将500克黄金交给克黄金交给郭某某,500克黄金卖掉,得款126500元用于偿还其借款等。秦某某找被告人王某某索要黄金,被告人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骗取某某、苏某某、秦某某黄金共计3895.1克,价值1063873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为上述黄金支付给苏某某58900元、秦某某2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到招远市**局开发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翔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霞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94页,散页2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_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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