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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敦化市**街,现住敦化市**街**综合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敦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8日,谎称能为崔某某在敦化市敖东华府二期(辉宏名筑)能购买到优惠价格的楼房(每平方米优惠1000元),并私自加盖敦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伪造了一份预定购房协议书骗取崔某某的信任,以先预付定金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元。赃款被王某某用于家庭还贷、医疗及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崔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崔某某、闫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害人崔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敦化市公安局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华祥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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