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群众,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镇**村附**号,在本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至9月4日临时羁押于河北省三河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由本院决定、被玛纳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欠了大量外债的情况下,仍虚构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作为抵押,从被害人杨某处骗得资金14.1万元,王某某把骗来的钱中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后逃匿。
经上网追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公园附近,被玛纳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资金1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平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347页,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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