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王某甲”的名字在网上于被害人王某乙联系出售废旧编织袋。双方商量好价格之后,王某乙欲购买价值35100元的废旧编织袋。被告人王某某收到货款后并未购买废旧编织袋,以运货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一直未给王某乙送货。骗取王某乙现金35100元。
2.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经营废品收购站经销商的身份与被害人徐某某取得联系,向某某推销大棚膜,徐某某欲订购价值3.6万元的大棚膜,交了1万元定金,约定货到付尾款。被告人王某某收到定金后并没有给徐某某发货,以此方式诈骗徐某某定金1万元。
3.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郑州市一家塑料压块打包站的郭姓工作人员,向梁某某出售塑料压块。双方微信商谈好价格和运费等事宜后,让梁某某支付订金及90%的货款,随后梁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了2000元订金,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73700元货款,被告人王某某收到75700元货款后并没有购买塑料压块,以此方式诈骗梁某某现金75700元。
4.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郭某某”身份向被害人王某丙销售塑料制品,王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某10800元钱,被告人王某某收到款后并未给王某丙发货,骗取王某丙现金108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丁、尚某某、祁某某、王某戊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业争
夏 明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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