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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暂住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号楼**楼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软件认识被害人暨某甲,后互相添加了微信,王某某谎称自己是女性叫黄某某,与暨某甲开始网恋。2018年2月2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王某某以女朋友身份以及编造自己患有不孕不育、做生意缺资金等理由,从暨某甲、被害人徐某某(暨某甲的母亲)、被害人暨某乙(暨某甲的哥哥)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绑定银行卡支付、银行卡充值微信、支付宝套现等方式骗取财物共计495030.03元。骗得的财物除65884.64元转还给被害人,其余均被其挥霍。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村**街**巷**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暨某甲、暨某乙、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腾讯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95030.0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先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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