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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5〕2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收完麦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在中央组织部及市公安局有人,能给刘某某找工作、办低保、及办驾驶证为由,多次骗取刘某某现金共计8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年龄和身份情况;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前科。

3、借条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被追要骗款的过程中给刘某某打了个29000元的欠条。

4、刘某甲账本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因为被骗多次到刘某甲家借钱,并在刘某甲家账本上记上每次借钱的钱数。

5、收到条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立案后退给刘某某5000元。

6、刘某某出具书面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骗其说买工龄,给其要了2.5万元,并说给市委组织部的刘部长送了2.2万元,请客花了3000元,并给其打了个2.2万元的欠条。

7、视听资料证实:王某某承认接了刘某某的钱给刘某某找工作、办驾驶证的事。

8、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阴历9月底10月初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妹妹刘某某说她才认识一个人,很有本事,能办驾驶证,不用本人去就能办成,并说得7000元钱,武某的朋友徐某某听说后也要办一个,后来其把13000元钱和武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徐某某的档案给了刘某某,过来20多天后,其问刘某某驾驶证办出来没有,刘某某问那人说快了,就这一直推,到现在也没有见到驾驶证,后来听说她被那人骗了,骗她这人是北关的。

9、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其妹妹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她才认识一个人,很有本事,能办事,并答应给她跑工作让她上班,不过的花钱,她就想借我的钱,我想着亲姊妹上班了对谁都好,就答应借给她钱,当天下午她来我家,我借给她5000元,她在我家账本上写上5000元,过啦十来天,她说得办大学毕业证,又借我6000元,又在俺家账本上写上6000,过了一段时间,刘某某又借了我5000,又在我家账本上写上5000,快到2015年1月份的时候,刘某某说她到阳历年后就能上班了,得往单位交钱,她又借了我20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她又说认识的老头能帮忙办驾驶证,我和丈夫把档案和4000元钱给了刘某某,过了几天她又说要到商丘找人办驾驶证,其又给了她3000元,后来刘某某说到5月1日就能上班,但是还得交20000元,这次没有往账本上写。后来才知道刘某某因为跑工作被被人骗了,其丈夫的驾驶证也没有办出来。其一共借给刘某某56000元,因为办驾驶证又给了刘某某7000元,前后一共给了他63000元。

1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刘某某因为跑工作多次向其媳妇刘某甲借钱,知道的有两个5000的,一个6000的,一个20000的,听媳妇刘某甲说因跑工作共借给她四五万元钱,后因为办驾驶证又给了刘某某7000元。后来才知道刘某某因为跑工作被一个老头骗了。

11、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其媳妇刘某某被王某某以跑工作,办驾驶证为由,骗了8万多元,其在找王某某要钱的过程中给王某某录了音,王某某还给其媳妇打个2万多元的欠条,刚开始其媳妇没有说被骗多少钱的事,后来报过警后,其媳妇才陆续对其说被骗了8万多元钱。到现在王某某才退给其5000元钱。 

1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收麦的时候,其跑三轮的时候认识了王某某,他说他中央组织部有人,说能给其跑工作,后来他以跑工作为由多次骗了其1.4万元,以卖工龄为由骗了其2.5五万元,以办低保为由骗了其6千元,以办驾驶证为由骗了其1.7万元,最后又以上北京找人帮忙跑工作为由骗了其2万元,其一共被骗8.2万元。

1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其在2014年收完麦的时候坐三轮车时认识了刘某某,后来多次向刘某某借了9500元,又以办驾驶证为由收了刘某某12000元,前后一共收了刘某某21500元,给刘某某打个22000元的欠条,刘某某报案前给了刘某某7000元,报案后给了刘某某5000元,现还欠他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共45页及补充材料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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