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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王启富,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807210651,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刘集乡陈集村,因涉嫌诈骗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追捕,于2019年10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启富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在虞城县镇里固乡,犯罪嫌人王启富伙同陈国安(已判)以虚构能以11万元,给张冰静办理全新户口的理由,诈骗张冰静订金五万元钱。得知张冰静到虞城县公安局镇里固派出所报警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8日将收取的五万元钱退还张冰静。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启富在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花150元钱,找“黄牛”变造驾驶证,驾驶证姓名为林铭,证号:411425198810257856,照片为王启富本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张金、张琳琳等人证言;3.同案犯陈国安供述与辩解;4. 被害人张冰静陈述;5.被告人王启富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启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启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同时买卖驾驶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买卖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经六十九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处。鉴于被告人王启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启富犯诈骗罪、买卖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峰、李乾坤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启富现羁押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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