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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大同**镇**村**村组**号。2007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1日曾因犯诈骗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之前的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假意以收购货车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某商定以36800元购买刘某某的一辆旧货车(湘L7c753),随后被告人王某甲根据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伪造了一张农业银行转账回执拍照发给刘某某,致使刘某某误以为王某甲已转账付款36800元,便将车钥匙交给王某甲把车开走了,当天晚上王某甲便将货车以废铁价格2000/吨卖给了攸县新市镇大同桥村“金鱼报废回收拆解攸县公司”,卖了25350元;

2020年6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找到被害人晏某某,并以新市镇大同桥村有混合砂要拉运为幌子,叫晏某某将自己的货车(湘******)开到攸县新市镇大同桥,随后以“明日开工、帮晏某某补胎、回收站有围墙大门安全”为由,让晏某某将车钥匙交予王某甲保管,并将货车停放在“金鱼报废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随后王某甲将该货车以废铁价2000元/吨卖至“金鱼报废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卖得1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宁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贵其

检察官助理:邱子烨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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