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8********,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省**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帮四川**学院学生代课、代考、修改补考和重修成绩、消除学校处分、办理进出校门VIP、办理专升本毕业证为名,骗取该校蒋某某等多名学生共计人民币22067元。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磊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电话1768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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