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1995年4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3日至4月19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马坊市场121号老五猪肉店假借秦港二公司食堂采购猪肉之名骗走被害人郭某甲44093元的猪肉。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甲被骗猪肉价值人民币42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8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单行材料一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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