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淮南市**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在阜阳市界首有工程需要用钱为由,先后两次从被害人方某甲处骗得34000元。2018年10月,王某某以上述工程需要给工人发工资为由,从方某甲处再次骗得8000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260万的测绘工程”需要前期资金周转及购买设备为由,多次从被害人方某乙处骗得56000元。2018年7月,王某某又以“260万测绘工程”需要用钱为由,从方某乙处骗得30000元。2018年10月,王某某以“260万测绘工程”需要给工人发工资为由,从方某乙处再次骗得370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退还给方某甲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敬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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