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社区**组。2009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0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身份不详)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在微信上与尹某某,后又冒用“魏某某”的女性身份诱骗该尹与其谈朋友,2019年10月,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在骗取被害人尹某某的信任后,截止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看病、买车、办理信用卡、贷款、取保候审等各种理由共向尹某某骗取42305元。尹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24日,被告王某某家属向尹某某归还了全部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及前科;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及照片;
6.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9月11日
附:
1案卷叁册、光盘叁张。
2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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