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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7日自动投案,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孙某某虚构其可以通过熟人“唐某”、“陶某”办理“家乐卡”,并让孙某某联系需要办卡的人,孙某某遂联系罗某等多名办卡人,办卡人通过孙某某将办卡所需资料及费用共计228200元陆续交给王某某,在卡不能如期办理下来时,王某某为了拖住被害人,又分别注册微信号冒充“唐某”、用1809236****的手机号码冒充“陶某”和孙某某联系继续行骗。案发前,王某某退还孙某某158000元,案发后,诈骗款已全部退还孙某某,并取得孙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鲜婷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王某某B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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