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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83********,汉族,专毕业,洛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部业务员,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室。2011年7月14日犯合同诈骗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201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万达广场一楼室外步行街被害人杜某某所经营的童装店购买童装期间,得知杜某某欲赴韩国旅游代购,便以自己能替杜某某安排经济实惠的旅行团旅游的名义,于2019年7月24日在杜某某的童装店里面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杜某某旅行费3980元,而后将该旅行费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实际帮助杜某某安排赴韩国旅行的行为,并编造各种借口和理由予以搪塞、推托,拒不退款。

2、经杜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能替被害人周某某安排经济实惠的赴韩国旅行团旅游的名义,骗取周某某的信任,2019年7月27日,周某某在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路**家属院**室的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王某某旅行费3680元,而后王某某将该旅行费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实际帮周某某安排赴韩国旅行的行为,并编造各种借口和理由予以搪塞、推托,拒不退款。

3、2019年8月3日,当得知被害人周某某及其朋友张某某欲去菲律宾长滩岛旅行的消息后,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周某某经营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服装店,以自己能替周某某和张某某安排赴菲律宾旅行团旅游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周某某旅行费7800元。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成行,周某某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退给周某某1800元,于2019年8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退给张某某28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退给张某某1100元,剩下的2100元王某某用于个人偿还欠款等,并没有帮周某某和张某某安排赴菲律宾旅行的实际行为,并编造各种借口和理由予以搪塞、推托,拒不退款。

4、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杜某某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路**小区**室的家中,当得知杜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去安徽省池州市参加订货会需要提前预定火车票的消息后,自称能够通过旅行社的名义帮杜某某预订火车票,在杜某某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共收取杜某某订票费2391.5元,而后将该订票费用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实际帮助杜某某预订火车票的行为,并编造各种借口及理由予以搪塞、推托,拒不退款。

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帮助杜某某、周某某等人办理出国旅行及预订购火车票等名义,共非法所得赃款121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发破案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洛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壹份。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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