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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邹平**”公众号发现张某某发布的求购口罩信息,便加上张某某微信,谎称能够买到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张某某买口罩费用13380元。

2.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邹平**”公众号发现周某某发布的寻找手机信息,便加上周某某微信,谎称朋友捡到了手机但不想给,以需要好处费为名骗取周某某600元。

2020年10月15日,大庆市公安局**分局在大同区**乡**村**屯王某某家中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当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上交退赃款20000元。同年10月19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发还给张某某13380元,发还给周某某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到条等;2.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明

检察官助理:娄慧静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乡**村**屯**号。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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