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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10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中牟县**南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又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其能够办理本科毕业证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乙在本市二七区民主路万象城附近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向其转款15000元。王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其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丙通过微信先后两次向其转款共计11000元。王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高利贷。后在王某丙的追索下,王某甲于2018年5月11日退还王帅9000元。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其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诱骗被害人杨某某在本市金水区沙口路附近通过微信先后三次向其转款共计27500元。王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在杨某某的追索下,王某甲于2018年5月11日退还杨某某50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丁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朋友圈截图、转账记录、收条、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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