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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市,现住址:公主岭市****村*组。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驾车机动车碰撞其他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16日,王某某驾驶车号为吉A*****的车辆,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与阳光路交汇处附近,故意与曹某驾驶的吉AQ906N车辆发生碰撞,吉AQ906N车辆被撞后又将吉A*****碰撞。事故发生后,曹某向吉A*****车辆驾驶员赔付人民币1000元。后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分公司赔偿给曹某共计人民币5862元,支付给****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7108元。

2、2016年5月24日,王某某驾驶车号为吉A*****的车辆,在长春市绿园区祥运街与西安大路交汇处附近,故意与云某某驾驶的吉A*****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云某某向王某某赔付人民币700元。后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分公司赔偿给云某某共计人民币1945元。

3、2016年7月29日,王某某驾驶车号为吉A*****的车辆,在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故意与张某某驾驶的吉A*****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向王某某赔付人民币900元,后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分公司赔偿给张某某人民币共计5782元。

4、2017年1月22日,王某某驾驶车号为吉A*****的车辆,在长春市基隆中街,故意与李某驾驶的吉A*****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李某向王某某赔付人民币1000元。后被害单位***公司吉**公司赔偿给李某共计人民币900元。

5、2018年9月20日,王某某驾驶车号为吉A*****的车辆,在长春市经开区赛德广场附近,故意与宋某驾驶的吉A*****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宋某向王某某赔付人民币900元。后被害单位**公司**分公司赔偿给宋某共计人民币900元。

上述事实,王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24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申请、营业执照、保险公司出险材料、理赔材料、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记录单等;2.证人曹某、云某某、宋某、姜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勍

检察官助理:杨刚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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