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 63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址:阳江市江城区**小区**栋**房,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号。因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因赌博欠下债务,无力偿还,将其名下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路**小区*8幢**房的房屋挂在江城区某某地产公司出售。2019年1月10日,被害人黄某甲通过阳江市江城区**置业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得知王某某的房屋要出售,黄某甲看房后与王某某商定房屋的售价为76万元。王某某因欠上一手房主及银行贷款共49万元,需缴清才能取回房产证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1月20日至3月2日期间,黄某甲通过转账的方式先后付给王某某21万元首付款、**公司的法人代表洪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先后付给王某某28万元垫资赎楼款。王某某收某某没有将收到的钱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去取回房产证办理过户手续,而是将钱用于澳门赌博输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指认及照片。3、房屋买卖合同等。4、银行流水等。5、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6、证人证言。7、被告人王某某的某某和辨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19年11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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