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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组**号**号,无业。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中路“馋胖子老碗面”店内,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获取了高某某的信任,骗得高某某的手机、信用卡及密码,然后用自己所持有的POS机,刷走被害人高某某两张信用卡内的43800元,随即删除了高某某信用卡余额变动短信后离开,高某某察觉可能被骗后联系到王某某,其丈夫贺乐乐在榆阳区南门口附近将其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将15000元退还贺乐乐,其余28800元已被其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

2.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柳营中路史小红租住的房子里,谎称自己需要完成任务走流水,并在微信里给被害人史小红发来支付****,诱骗史某某扫码支付,刷走招商银行信用卡38605元,后在史某某的追讨下,王某某分多次退还史某某17000元。

3.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以给被害人申某甲偿还信用卡为由,拿走了申某甲的三张信用卡,后刷走了其中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3000元。5月11日,申某甲在榆阳区南郊玻璃洼家中时,王某某电话联系申某甲,以给申某甲的信用卡里还钱为由,诱骗申某甲解锁了王某某持有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随即刷走10000元。

4.2020年4月24日,在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大道222号白焕芳经营的商铺内,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是中信银行的业务员,可以申请给信用卡免年费为由,取得被害人白某某的信任,骗来白某某的手机以及银行卡,私自操作白某某的手机及银行卡,并让白某某输入密码,用POS机刷走白某某信用卡内29899.34元。5月3日,在白焕芳的商铺内,被告人王某某以办业务,替其完成任务为由,私自操作白某某的手机在工商银行手机银行里贷款50000元,然后谎称这50000元钱是其转给白某某的,白某某信以为真将这50000元钱转给了王某某。白某某要报警处理,王某某迫于压力给白某某退还3000元。

5.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金沙路荣邦家园钱某某家中,以帮其完任务走流水为由,用POS机刷走被害人钱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内39500元,并谎称需几个工作日钱才能到账。事后在钱某某的多次追讨下,王某某于5月25日退还钱某某3000元。

6.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德静路幸福巷巷口,以帮其完任务走流水并帮他人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取得被害人杨某甲信任,用POS机刷走杨某甲两张信用卡内26000元,后留下身份证等脱身离开,杨某甲多次催要未果。

7.2020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昌汗界村沙地公园里,以帮其完任务走流水为由,用POS机刷走被害人乔某某信用卡共计10000元,随后王某某留下了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等脱身离开。

8.2020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上郡中路76号马燕虎开的修车门市里,以帮其完成任务走流水为由,取得被害人马某甲的信任,用POS机刷走了马某甲中信银行信用卡16000元,并留下身份信息、牢辆信息脱身离开。

9.2020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高新区高新华府南门杜四砂锅店内,以帮被害人杜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杜某某的手机,在中信银行圆梦金APP贷款平台贷款89000元钱,随即用POS机将89000元转至自己卡内。

10.2020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横山区横山采油厂员工宿舍内,以帮被害人刘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在出示自己身份证、公司名称等信息取得刘某某信任后,用自己所持有的POS机刷走刘某某工商银行信用卡45600元,谎称钱三天后到账后逃离现场。

11.2020年2月20日,在榆林市绥德县呜咽泉村口,被告人王某某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拿走被害人某某甲信用卡,后刷走某某甲信用卡47000元钱。后在钟鑫追讨下,王某某退还12000元。

12.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绥德县四十里铺乡政府,以帮其完成任务走流水为由,用POS机刷走被害人李某甲信用卡30000元。事后在李某甲追讨下,王某某给李某甲退还20000元。

13.2020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新店石魂广场对面的‘小李开锁门市’内,以可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取得李震信任,拿到李震刚办的信用卡及信用卡密码,后分两次用POS机刷走李震信用卡14850元。事后在李震的催讨下,王某某给李震退还5000元。

14.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绥德县再回首民宿酒店,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拿到被害人马某乙的两张信用卡以及密码,并于4月24日,用POS机刷走马某乙两张信用卡35800元,又于4月30日,用POS机刷走马某乙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33500元。在马某乙的追讨下,王某某退还34300元。

15.2020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绥德县金阳光小区,以帮其完任务走流水为由,取得其小学同学李月悉信任,用POS机刷走李月悉三张银行卡44649元。5月10日,在绥德县金阳光小区,王某某以还钱为由操作李月悉的手机在网上一款名为‘邮政钱包’的借款软件上借款21000元,随后删除相关信息,并偷偷转走了贷来的21000元,被害人于2020年6月5日收到催款信息后才知悉此事。5月14日晚,在绥德县金阳光小区,被告人王某某偷偷操作李月悉手机从支付宝借呗贷款18000元转给自己。5月25日,在李月悉的追讨下,王某某退款4000元。

16.2020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品亨酒店内,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取得被害人郑某某信任,用POS机刷走郑某某三张信用卡12958元。事后郑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到绥德县公安局报警求助,王某某迫于压力退款4500元。

17.202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绥德县以帮忙被害人张某甲偿还信用卡为由,拿走张某甲三张信用卡,2020年5月26日,王某某在没有获得张某甲允许的情况下,刷走被害人张某甲两张信用卡内共2400元。

18,2020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绥德县紫苑小区杨记家常菜馆,以激活信用卡为由,用POS机刷走被害人崔某某信用卡15770元,并私自操作崔某某的手机,在支付宝网商银行贷款31000元,随即偷偷将31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自己。5月9日,崔某某发现信用卡被王某某刷走15770元,即向王某某追讨,王某某迫于压力将15770元钱退还。5月31日,崔某某收到催款短信才得知王某某在网上贷款并转走31000元的事实。

19.2020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绥德县紫苑小区门口,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取得被害人杨华信任后,用POS机刷走杨华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内11000元钱,并私自操作杨华的手机,转走杨华支付宝花呗内5000元。次日,杨华发现信用卡被王某某刷走11000元钱,即向王某某追讨,迫于压力将11000元钱退还杨华。6月2日,杨华收到还款短信,才得知王某某还转走其支付宝花呗内5000元的事实。

20.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金阳光小区赵某某家中,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取得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用POS机骗刷赵某某两张信用卡内32100元钱,后赵某某多次催要无果。

21.2020年5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绥德县火车站,以退押金需要刷卡为由,用POS机骗刷被害人李某戊中信银行信用卡内19500元钱,并声称三日后到账,后多次催要无果。

22.2020年5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辛店村紫苑小区外“斌潮色”理发店内,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取得马斌斌信任后,用POS机刷走马斌斌三张信用卡55000元。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操作马斌斌的手机,网络贷款15万元,后偷偷的通过POS机刷走9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走45000元,马斌斌在王某某离开后收到短信,得知自己被转走14万。5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以给马斌斌还钱为由,操作马斌斌的手机,网上贷款20000元,随即偷偷的用POS机将20000元刷至自己卡内。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从2020年2月份至6月份,骗得他人钱财共计621931.34元,通过贷款平台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69000元,案发钱退还被害人144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扣押笔录等;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其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雷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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