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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房,经商。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甲因其妻兄李某甲盗窃雷州市纪家林场树而被公安机关多次查找,王某甲通过堂兄王某乙了解到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帮忙解决李某甲的事。王某乙找到王某某后,王某某提出先给10000元作为找领导吃饭费用,王某乙将王某甲转给他的10000元中的8000元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剩下2000元留作吃饭的费用。过了十几天,王某某又向王某乙提出,要帮李某甲办理取保候审,需要60000元找关系。王某乙告知王某某后,王某甲就通知李某甲妻子陈某某筹集资金,陈某某分别向李某甲的妹夫梁某某、李某甲的胞妹李某乙借款10000元和50000元。在梁兴、李某乙将款转到王某甲的账户后,王某甲将60000元存入一张银行卡,于2018年4月26日在雷州市客路镇邮政储蓄银行将该银行卡交给王某某。2019年1、2月份,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王某甲认为王某某实际上没有帮其处理李某甲的事,便多次找王某某退还70000元。王某某于2019年7月份分三次将16000元退给王某乙,但王某乙只将12000元退给王某甲。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委找其亲属与被害人王某甲调解,并于2019年10月25日将700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王某甲,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拘留证、逮捕证、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梁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帮被害人王某甲摆平其妻兄李某甲盗窃一案需资金找关系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人民币6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3册,检察卷宗1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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