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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巷**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幢**单元**号**室2005年10月24日因赌博罪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3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9月3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金某某、洪某某等人签订变相“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收取“砍头息”等方式设置“套路”,并借助诉讼或者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借款给金某某30000元人民币,由张某某提供担保,约定每十天还一期利息,每期利息3000元,诱使金某某、张某某签订60000元的借款协议,收取“砍头息”3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实际给付金某某27000元。后因金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金某某催讨钱款。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某某偿还60000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请求判令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5月27日,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金某某偿还王某某60000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借款给陈某某40000元人民币,由张某某提供担保,约定每十天还一期利息,每期利息4000元,诱使陈某某、张某某签订80000元的借款协议,收取“砍头息”4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实际给付陈某某36000元。后因陈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向陈某某催讨钱款。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陈某某被强制戒毒无法应诉的情况下,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某偿还80000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请求判令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9月11日,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某偿还王某某80000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借款给洪某某30000元人民币,由林某某提供担保,约定每十天还一期利息,每期利息3000元,诱使洪某某、林某某签订6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收条,收取“砍头息”3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实际给付洪某某27000元。后因洪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向洪某某催讨钱款。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洪某某偿还60000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请求判令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洪某某的财产在价值6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2017年9月14日,青田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查封、扣押)洪某某名下价值6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2017年10月18日,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洪某某偿还王某某60000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青田县公安局油竹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丽扫黑办[2018]交办第3号,王某某微信截图,民事诉讼的相关材料,诉讼档案目录,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尹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洪某某、张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1万余元,其中10万余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留晓一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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