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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89********,汉族,初中,务工,高唐县****镇**村人,住**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不用考试多交钱就可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微信上散布办理驾驶证信息并与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先后实施诈骗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8000元,骗取被害人熊某某4500元,骗取被害人邹某某6458元,共计18958元,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和日常生活支出。案发后所骗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严重危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立强

检察官助理:丁玉民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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